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183号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做好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实现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重大工程科学高效推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2月20日《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适用于申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领域前期工作项目。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下达至具体项目、打捆切块下达等方式。其中,下达至具体项目的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在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支持范围与标准本专项主要安排对农林水气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前期工作。主要包括:(一)、印发及批准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各地区相关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三)纳入国家重大战略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五)对农林水气行业以及重点地区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影响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六)、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农林水气重大项目。本专项所称的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规划、工程实施方案等研究和编制;(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及服务于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等基础性工作;(三)涉及工程的重大问题研究及与建设项目相关度较高且确需支持的其他前期工作。第七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中央单位推进的重大前期工作项目,适度支持西部省(区、市)推进的纳入相关规划或重大战略的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项目,支持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承担的重大前期工作项目。中央直管的前期工作项目可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和地方前期工作项目,根据实际实行定额补助,地方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60%。投资计划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行业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有关行业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分解下达、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持续动态更新储备项目信息,提高项目储备质量。有关行业部门申报安排前期工作项目应编制项目任务书。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有关行业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审核报送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投资计划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二)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资金支持;(三)项目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四)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五)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投资计划申报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需求、年度建设内容等。详细申报管理办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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