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和《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中指出,水生态环境保护对行业废水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食品、屠宰、酒类等行业的主要环境问题是水污染问题,现行环保标准体系及水污染物项目均需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需根据行业进步情况加以调整,间接排放监管要求有待统一完善,因此,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适应现行行业发展需求,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加工制造业企业、生产设施和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制造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酒类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酒类制造业企业、生产设施和酒类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